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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 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21 14: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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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部署,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围绕“六新六特六优”等重点产业,聚焦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农业绿色高效发展、人民生命健康水平提升、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安全生产水平提升等方面重大技术需求与现实短板,转化一批重点科技成果,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现启动2025年度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 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在自治区内注册满2年,资产或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资信情况和资金筹措能力,具备相应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或产业化条件;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的,应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力量和必要支撑条件。

2. 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化目标明确的项目须由企业牵头承担,鼓励采取产学研合作方式,积极引进转化高质量科技成果,联合区内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共同实施;以社会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可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牵头承担。对符合条件的第二届宁夏东西部科技合作暨科技成果转化与人才交流平台发布成果在宁转化落地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3. 申报单位近1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严重科研失信违规行为,无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情况。

(二)申报项目条件。

1. 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并已获得安全、环保、科技伦理等相关审批。涉及医药、农药、肥料、添加剂、特种设备等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获得相应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许可。

2. 项目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权属明晰,无争议,具有相应权利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证书、技术合同等成果证明材料。

3. 项目转化实施方案合理可行,目标明确,预期市场或社会需求较大,商品化、产业化或应用推广前景良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4.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长三年,执行期限从立项下达之日起计算。

(三)项目负责人条件。

1. 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转化工作的人员,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对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有清晰的认知,具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组织、管理、协调等综合能力。

2. 项目负责人应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3. 引进人才申报项目应提供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的引进聘用合同或合作、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4. 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自治区科技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项目数不超过2项(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同期只能主持1项)。

(四)科技成果要求。

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科技成果须为近5年产生,达到区内同类技术或产品领先水平,预期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2.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新药、医疗器械、农药、农作物品种等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技术成果;

3. 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应用类技术成果;

4. 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发明奖。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类”中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模块,按要求填报《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和《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预算书》并上传附件材料。申报材料中不得有涉密内容。符合2025年度自治区重点研发项目申报指南方向但偏成果转化应用的项目,可申报本项目。

(二)申报流程。

1.线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在系统中填报项目申报书、预算书并提交至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或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

2.审核推荐。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或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部门)申报的项目开展线上审核与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2)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条件的政策相符性;

(3)拟转化科技成果的合法有效性,与转化任务相符性;

(4)转化任务涉及的安全、环保、科技伦理审查情况。

审核通过后逐级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并将推荐汇总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可编辑版发至邮箱:nxchgc@163.com。

(三)申报时间。项目实行长年受理,分批审核。根据财政预算执行进度,2025年第一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底。

三、支持方式

1. 企业牵头承担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其余70%由企业配套。项目总投资额指用于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资金,不包括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立项后先拨付40%,验收通过后再拨付60%。

2.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牵头承担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后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参与合作的企业,须按照获拨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3:7的比例进行配套。

3.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有关要求

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要求,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项目推荐单位要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真实有效。

五、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951-8238002/8238005/5020588

技术咨询:0951-5020580/5011204

附件:1. 2025年度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领域

     2. 2025年度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荐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2025年度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领域.doc 预览 下载
2. 2025年度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荐汇总表.doc 预览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