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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7-10 09: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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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分散和化解科技企业创新经营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修订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暂行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支持内容

《办法》对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实施保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自治区内注册、经国家或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类科技企业。

(二)科技保险产品。自治区科技厅建立科技保险产品清单,公开发布供科技企业自愿选择。清单确定方式分为备案类和评审类。

1.备案类。对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中断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等9类科技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将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以及注册号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后纳入科技保险产品清单。

2.评审类。对保险机构围绕科技企业在研究开发、技术交易、成果转化、创新产品生产与销售、外部融资等环节开发的保险产品,自治区科技厅按照程序确定后纳入清单。

二、补贴标准

科技企业投保清单内科技保险产品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年度最高20万元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同一类保险产品补贴不超过3次。

科技企业投保清单内科技保险产品的保费支出,视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纳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补贴程序

(一)自愿申请。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企业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模块进行网上申请。

(二)审核推荐。市县(区)科技局、宁东管委会及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汇总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三)评议公示。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保险机构核实申请补贴的科技保险情况,组织专家评议并提出补贴建议,经会议审定并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确定拟补贴计划,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补贴计划。

此外,企业获得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后在保单有效期内退保的,企业及保险机构应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并退回补贴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规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保险机构存在以保单特约条款、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批准(备案)的科技保险条款及费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三)各相关人员在补贴受理、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五、咨询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金融处 0951-5020588

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金融部 0951-502048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