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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辽宁省学术头雁(第三批)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18 14: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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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科协服务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任务》、《关于落实省科协十大精神的实施方案》的部署及省内学科、产业发展布局,现开展辽宁省学术头雁第三批遴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面向我省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等自然科学领域,特别是针对我省优势学科、22个重点产业集群,遴选一批学术造诣深厚、学术水平精湛、道德水平高尚的领军人才,切实做好服务和成长助推工作,打造院士、国家级奖项候选人的后备梯队,为中国式现代化辽宁新篇章提供人才支撑。

二、遴选范围

根据《辽宁省学术头雁遴选与资助管理办法》,在辽宁境内从事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等自然科学领域科研教学工作,学术造诣深厚、学术水平精湛、道德水平高尚的科技工作者。两院院士及第一批、第二批学术头雁入选人员不在遴选之列,重点遴选计划参见附件1。

三、遴选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客观公正、专家主导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

(二)坚持注重绩效、择优遴选的原则,适当照顾不同学科分布。遴选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在本学科、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力的领军人物。

(三)工作业绩,限制在近五年取得的成果。

四、遴选条件

参与遴选的科技工作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作风廉洁,遵纪守法,学风正派,积极践行科学家精神。

(二)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突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普及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项目二等奖以上(前五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项目一等奖(前三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项目二等奖(前两人)的科技工作者优先考虑。

五、遴选方式

遴选工作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学术共同体的同行评价作用,由省科协所属理、工、农、医省级学会在本学会主要学科领域内组织推荐,部分高校科协、企业科协、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推荐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

六、推荐工作

(一)推荐单位。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拓宽推荐渠道,严格遴选条件,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切实发挥学术共同体的同行评价作用,严格标准,真正把本学科领域的高端科技人才推荐上来。

(二)所在单位。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对推荐人选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学术道德、科研诚信、违纪违法等问题进行审查,对于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推荐材料要客观、准确、完整,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公示。如候选人被投诉,推荐单位及候选人所在单位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书面调查材料和结论性意见。

(三)候选人推荐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材料非涉密的保密审查证明。材料违反保密规定的,取消被推荐资格。

(四)推荐名额。

1.理、工、农、医省级学会和有关单位推荐同一专业(二级学科)候选人不超过2名。

2.各推荐单位推荐人选可少于分配名额,但不得突破分配名额。

3.不同学会推荐相同专业候选人的,由省科协审核决定最终人选。

七、材料报送

(一)推荐情况报告1份。内容包括推荐人选产生方式、遴选情况、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情况以及确定推荐的人选等。推荐情况报告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二)《辽宁省学术头雁遴选推荐表》原件一式3份。推荐表中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中需对推荐人选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涉密情况出具明确意见;推荐单位推荐意见中需对推荐人选成就、贡献和学风道德作出评价。

(三)有关附件及证明材料一份(装订成册)。

(四)候选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保密审查证明。

(五)以上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光盘报送)。推荐情况报告、推荐表、汇总表和保密审查证明的PDF版需为已盖公章的扫描件,另需报送推荐表、汇总表word版本。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