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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30 1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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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营口地区)评标专家:     

     根据《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评价细则》的规定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提升省评标专家(营口地区)队伍职业素养,及时发现、清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害群之马”,切实维护公正履职、风清气正的评标环境,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评标专家基本信息开展清理核查

    (一)及时完善、更新个人资料信息。在库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等情况,特别是已退休人员应聘至有关机构时,应及时登陆评标专家APP系统完善、更新个人相关资料信息。未及时完善、更新个人资料信息的或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一经发现,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给予扣分,并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同意后暂停其抽取评标资格或清退出专家库。

    (二)组织各级各相关部门核查、清理。全面核查、清理在库评标专家基本信息及证明材料,重点包括职称、注册证书和单位证明、社保缴纳证明或退休证明,核查与评标专业是否匹配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联动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机关,重点核查评标专家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受到刑事处罚、存在失信行为等问题。对经核查发现不符合《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评价细则》规定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存在违法、违纪及失信行为的,按规定清退出库。

     二、加大对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整治力度

    (一)重点整治不良行为内容

     1.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工作量大等其它理由拒绝参与评标。

     2.评标过程中无故擅离职守。

     3.无故拖延评标时间。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无书面说明。

     5.不配合对评标结果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

     6.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

     7.将评标过程汇总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或拒绝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归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8.查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履行了劳务报酬告知义务且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存在劳务报酬议价或恶意索取不合理酬劳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或因劳务报酬有异议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或撕毁、损坏评标报告。

     9.查实确有倾向性、诱导性发言影响评标结果或对评标造成不良影响。

     10.不按照招标文件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评审,导致评标结果有误。

     11.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

     12.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未要求投标人予以补正而直接予以否决。

     13.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14.评标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错误。

     15.查实存在泄漏评标过程及结果信息的。

     16.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

     17.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或存在违反告知承诺义务仍恶意举报或投诉。

     1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

    (二)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对存在不良行为情形的评标专家,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处理,对受到行政处罚的评标专家,各有关部门在决定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省考核评价系统,并将行政处罚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专家库管理部门及项目所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在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和各级交易服务机构评标室LED电子屏等媒介公开通报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处理(处罚)情况,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健全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考核机制

    (一)推行“一标一评价”机制,加强信用评价应用。严格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建立对评标专家的“一标一评价”机制,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作出书面认定,如存在违规行为应按照评标专家考核细则进行扣分,健全评标专家信用管理体系,实现评标履职行为与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挂钩,不正确履职情况上传至省考核评价系统,记入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辽宁)网站。

    (二)完善自律和教育培训管理,强化奖励激励机制。在库专家应积极主动参加评标专家APP系统内各项学习培训和考试任务,强化个人评标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做廉洁从业表率。同时,对于参加有关培训、参与促进行业发展、反映招标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条款或检举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评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激励。

     特此通知。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