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扩大有效投资,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确保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增长动力激发政策
(一)鼓励企业纳规入统。凡年报入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月报入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于次年年底兑现,若次年掉规则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凡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达产达效。上年度完成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每净增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年度完成工业总产值1-5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上年度完成工业总产值5亿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每净增2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当年建成投产的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总投入的0.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总投入的1%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总投入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总投入的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有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认定为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经自治区工信部门认定为“链主”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二、转型升级提升政策
(六)鼓励企业梯度培育。凡被自治区新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凡被自治区新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八)鼓励企业优化组合。对兼并重组或盘活“僵尸企业”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九)鼓励盘活闲置土地。对盘活无望自愿退出的企业,按照设备评估价值的2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土地按照原出让价款由政府收回。(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十)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对手续齐全且不属于淘汰类范围的设备,主动拆除落后产能发展主导产业的,按照拆除设备评估价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十一)鼓励企业改造升级。实施技术改造的备案项目,当年完成竣工验收后,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5%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享受自治区技术改造奖补政策的统一按照设备投入的5%予以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十二)鼓励企业建设互联网平台。对企业实施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国家认定为行业、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十三)鼓励企业提升服务能力。对认定为“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及“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或工业设计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十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研制生产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或首版次软件产品相关指导目录产品的,年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首台套5%、首批次5%、首版次20%)给予奖励,国家目录产品最高50万元、自治区目录产品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十五)鼓励企业创建标准。对牵头制(修)订工业及信息化领域标准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国际标准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行业标准每项奖励5万元;牵头制(修)订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1万元(标准唯一起草单位或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视为参与单位)。(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三、节能降碳快进政策
(十六)鼓励企业节能降耗。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降低能耗,实施能效、水效对标达标改造,在产值较上年度同比上升的情况下,能源消费总量较上年度降低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奖励50万元、降低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奖励30万元、降低500吨以上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十七)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及以上的绿色工厂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凡被自治区新认定为绿色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十八)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于产生一般工业固废且数据上报自治区相关系统的企业,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的,按照实际利用量给予每吨2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实际利用量给予每吨3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十九)鼓励企业绿色改造。对投资建设园区集中供汽(动力蒸汽)、供暖的企业,投入运营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园区内实施天然气改造的企业,改造完成后按照设备投资额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四、优化投资环境政策
(二十)支持企业信贷融资。对当年未享受过自治区贷款贴息补助的规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及其它获得自治区相关称号的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落实到位的贷款,按照人民银行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LPR的40%按月给予贷款贴息,贷款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50万元,贷款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二十一)鼓励企业融资上市。凡在主板、创业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凡区域集优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发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凡在“新三板”产权市场挂牌交易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凡在地方性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如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二十二)鼓励企业培才引智。对企业引进5人及以上职业经理人团队(必须包括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自引进之日起连续2年产值正增长,且第二年产值大于5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一次性给予该团队50万元奖励;对企业引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自引进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二十三)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安全环保达标,投资强度、容积率符合要求的园区新建项目,项目全部建成后,对林评、环评、安评、能评等主要事项报告编制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二十四)“一事一议” 奖励。在招商引资、飞地工业园、重大项目建设、稳定经济增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一事一议” 确定的其他奖补事项,原则按照不高于单个事项总投资30%比例、不超过200万元予以奖补。(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五、附则
(一)申报企业须在盐池县注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期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责任事故、中央环保督查事故,行政处罚事项已修复;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含同意缓缴的)。否则一律不得享受各项奖励扶持政策。
(二)对同一申报项目涉及关联事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风光发电及配套企业、资源开采及限制发展类企业不在奖励扶持范围内。
(四)本《措施》由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本《措施》自2023年印发之日起实施,《盐池县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25条措施》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