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中国平台技术服务和交易参与主体信息保密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 2021-11-23
第一条 为规范科创中国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技术服务和交易参与主体(以下简称“参与主体”)信息保密管理工作,保障参与主体信息安全,维护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主体,是指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并遵循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参与平台技术和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机构、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主体信息,是指参与主体在平台参与技术服务和交易过程中所提交或形成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需求信息中的量化指标(技术、设备、产能等)、尚未申请专利的成果信息、洽谈记录、服务/交易历史记录、服务/交易金额及其他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四条 任何接触或可能接触参与主体信息的平台技术、运营等人员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平台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遵循依法收集、目的明确、合理使用、安全保障原则加强参与主体信息保护及保密工作。
第六条 平台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议约定或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和使用参与主体信息。
第七条 平台涉及参与主体信息的各类系统,应当对进行参与主体信息的访问、处理等操作做到使用留痕、有迹可查。
第八条 平台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及工作开展要求,按照最小化原则配置涉及参与主体信息的各类系统的使用账户权限。平台相关员工对于参与主体信息的访问权限不超过其本身工作范围。
第九条 平台严格执行涉及参与主体信息的业务档案查阅、借阅及复印的管理规定。对于内部工作人员查阅、借阅及复印业务档案的,设置严格的查阅权限和审批流程;对于外部人员查阅、借阅及复印业务档案的,除查阅人为服务/交易双方或公权力机构人员(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纪检监察、国资监管等有权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外不得查阅、借阅及复印。
第十条 平台规范涉及参与主体信息岗位员工的管理,并开展参与主体信息保密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平台员工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获取和使用相关参与主体信息。
第十二条 平台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参与主体信息从事任何与平台业务无关的活动或作为商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平台员工均有保守参与主体信息的义务。一旦发现信息泄露的,应及时查清泄露渠道和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科协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