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有关规定和精神,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3〕8号)。为便于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出如下解读:
一、支持对象
1.科技成果受让方:引进区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开展转化应用的区内企业。
2.科技成果输出方:向区内外输出自有科技成果的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单位。
3.科技中介机构:为促成区内企业或高校院所完成技术交易,开展了有效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获得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权限的单位。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技术交易应符合四点要求:一是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二是技术合同签订时间应不超过3年,且技术交易支付进度达到90%(含)以上;三是技术交易涉及知识产权权利转移的,须完成权利转移的变更登记;涉及技术进出口的,须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四是不构成关联交易。
2.申请科技成果受让方补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以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引进科技成果;二是自行或委托其子公司在区内实施转化;三是已实施转化或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转化方案并具备相应的转化条件。
科技成果受让方补助标准:最高按照已支付技术交易额(技术出资实缴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补助500万。
3.申请科技成果输出方补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科技成果是自主开发的;二是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向区内输出科技成果,或者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的方式向区外输出科技成果;三是开具技术交易发票之日起满1年,输出方是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除外;四是受让方获得技术交易补助后方可申请,受让方为区外单位的情形除外。
科技成果输出方补助标准:对于企业,最高按照已取得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对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最高按照已取得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科技成果不超过100万元。
4.申请科技中介机构奖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促成区内企业引进科技成果或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输出科技成果;二是取得合理报酬。
科技中介机构补助标准:对居间促成技术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的补助,自治区有单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的0.5‰给予业务经费补助,同一机构每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另外,《办法》对以下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1.受让方多次购买同一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权的,仅补助一次。
2.输出方将同一科技成果多次对外许可的,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同一科技成果在区内多次转让的,不重复补助。
4.输出方向区内输出科技成果的,须在区内受让方获得技术交易补助后方可申请。以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向区外输出科技成果的,不予补助。
5.科技中介机构补助的前提条件为,受让方或输出方已获得或能够获得技术交易补助。
6.同一科技成果受让方已经获得补助的,输出方和中介方不再进行专家评审。
三、申报方式及组织程序
技术交易补助实行常年申报、集中审核、分批下达。
申报单位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技术交易补助项目”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组织程序:申报单位网上申报——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科技厅商财政厅研究确定补助名单。
四、政策咨询
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处 0951-5020588
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 0951-502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