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群众更好理解《“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浙经信消费〔2023〕193号,下称《遴选方案》),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的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2023年2月1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对中医药发展进行全面部署。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发展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药产业发展,提出努力从中医药大省向中医药强省迈进。2020年底,省委、省政府召开浙江省中医药大会。2022年底,出台《推动浙江省中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推动“浙产中药”产业品牌做大做强,营造推动中药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是“十四五”期间建设中医药强省的有效举措。
(三)推动山区26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发展中药产业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举措,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对推动山区26县农民增收、促进经济强县与山区26县中药产业化合作,实现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培育发展“浙产中药”产业品牌,是推动山区26县加快发展中药产业的有力举措。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遴选方案》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组织方式。主要明确《遴选方案》组织模式和遴选原则。
第二部分 遴选对象。明确《遴选方案》的遴选范围,重点支持以浙产道地药材为主要原料,遴选一批优势领域的中药大品种;视情遴选一批炮制工艺传承创新、工艺质量先进并可全程质量追溯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为代表的浙产中药品牌。
第三部分 遴选条件和标准。明确了《遴选方案》的主体企业要求和四个一级指标(道地性、引领性、先进性、应用性)(10个二级指标),总分为100分,一票否决项(1个二级指标)。
第四部分 遴选程序。主要包括启动阶段、申报推荐、资料初审、专家评审、部门会商、社会公示、名单公布、结果应用等环节。
第五部分 有关工作要求。对《遴选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
此外,《遴选方案》有关附件对指标含义、数据来源等进行了解释说明。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人: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 徐吉成
联系方式:0571-87056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