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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评估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0-19 发布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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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更好地理解《《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估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

2020年,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等9个部门联合出台《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办法》(浙商务联发〔2020〕75号),开展了第一批示范区和平台创建,此后每一年都开展新一批的创建,三年以来累计创建12家省级进口示范区、104家重点进口平台。今年下半年将开展第四批示范区和平台的创建申报,目前正进行申报阶段。

《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办法》(浙商务联发〔2020〕75号)的第四章第十八条“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对省级进口示范区、省重点进口平台实行年度评价,每3年进行评估(办法另定),未通过评估的,取消省级进口示范区和省重点进口平台名称”,故根据文件要求,制定本评估细则。

二、主要内容

《评估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首段,阐明出台评估细则依据和评估目的,明确了评估对象及牵头部门职责。

第1条为示范区评估主要内容。对于示范区的评估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评估示范区进口业务的综合发展,针对地方政府在进口政策制定和工作机制运行的重视程度、示范区进口规模的发展程度及示范区内进口主体集聚程度等方面设置量化指标;二是评估示范区所发挥的创新示范带动效应,在管理体制、主体培育、进口业态、金融保险等四个方面展现出的创新亮点,评估形式为示范区针对自身优势报送亮点案例;三是设置的附加分,对于示范区获得省级以上的嘉奖及正面报道给予奖励,对发生的负面行为进行扣分。

第2条为平台评估主要内容。对于平台的评估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评估示范区进口业务的综合发展,根据交易平台、展贸平台、供应链平台和服务平台四个大类及相应细分类型,设置针对性的评估量化指标;二是评估平台在推动设施建设、提升进口能级、优化进口结构、拓展服务功能等四个方面的亮点成效,评估形式为平台针对自身优势报送亮点案例;三是设置的附加分,对于平台获得省级以上的嘉奖及正面报道给予奖励,对发生的负面行为进行扣分,其中对于已经停业的平台,设置一票否决。

第3-8条为评估评定。明确示范区和平台需要提交的台账资料;明确评估示范区和平台的程序步骤;明确示范区和平台评估的合格标准。

附件内容:附件1、2是需要各地方填报的示范区和平台评估初评表;附件3、4是示范区和平台自行填报的评估自评表;附件5、6是示范区和平台需要报送的案例格式。

联系单位:浙江省商务厅

联系人:曾王栋

联系方式:0571-8705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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