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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加强江西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0-24 发布来源:江西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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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科技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江西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赣科发社字〔2022〕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十三五”以来,省科技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共同认定了30家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基本覆盖了我省重大疾病专科和优势学科领域,其中23家中心成为了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初步构建起我省临床医学协同创新网络。各中心在重大疾病诊疗、临床技术攻关、先进技术推广普及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主动对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布局,规范省内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提升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水平,引导和规范市级临床中心建设。根据《关于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科办社〔2019〕107号)《江西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赣发科社字〔2017〕166号)和我省临床医研究中心建设工作实际,经过多轮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是根据《关于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西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的。主要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工作、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和大健康产业发展需要,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医学领域的创新突破和普及推广。

(二)基本原则包括:实施动态管理、开展协同创新、面向临床需求等三个方面内容。

(三)重点任务包括:鼓励开展市级中心建设工作、加快建设协同创新网络、规范国家临床中心分中心推荐及备案、优化省级中心组建方式、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及优化重组、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普及推广、完善评价考核体系等八个方面。

(四)保障措施包括:强化协同推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

三、重点工作

《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内容包括:

(一)鼓励开展市级中心建设工作

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省级中心管理要求及布局,结合本地重大疾病防治科技需求,开展市级中心建设工作。

(二)加快建设协同创新网络

省级中心面向省内各区域临床医学科技创新需求,开展本领域分中心认定工作,省级分中心认定条件由省级中心制定,认定结果报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科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分中心原则上必须是市级中心,且每个省级中心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建设不超过1家分中心。

(三)规范国家临床中心分中心推荐及备案

严格执行国家中心分中心建设要求,对于不具备国家中心分中心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及备案。

(四)优化省级中心组建方式

原则上每个疾病领域或临床专科组建1个省级中心,每个省级中心确定1家医疗机构牵头,并联合若干省内具备特色优势的单位共同组建。牵头单位和联合组建单位均可积极申报国家中心分中心,在各自优势领域参与国家中心的科技活动。

(五)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

支持已成为国家中心分中心的省级中心,带动各省级分中心,积极参与本领域国家中心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切实提升我省临床医学创新水平。

(六)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及优化重组

对建设期满3年的省级中心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为差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中心资格。原则上对建设期满5年的省级中心开展一次优化重组,重新遴选中心牵头依托单位和中心负责人。

(七)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普及推广

依托省级中心及其协同创新网络,面向广大基层的实际需求,通过开展技术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加强实时远程会诊和临床指导等网络服务,做好与其他医疗卫生领域创新平台/载体、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有效衔接。

(八)完善评价考核体系

对省级中心的评价更加注重对省内基层医疗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及本疾病领域重大临床需求的支撑保障作用,包括: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规范、标准、共识、指南制定;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协同研究网络搭建;临床诊疗规范研究以及临床药物实验、支撑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转化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安全风险防控、科技伦理建设等;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分中心认定建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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