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艺术贵在精神引领 公共艺术概念从“public art”一词直译而来,是“公共”和“艺术”联结而来的复合词。
城市公共艺术更多地强调艺术的公益性和文化福利,这种文化现象在西方国家早期的体现形式更多的是依附在建筑上的装饰艺术。
上世纪90年代,“公共艺术”概念开始被引进中国,以城市雕塑和壁画为主要形式出现在城市空间,并在全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城市雕塑运动。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文化需求的提升,公共艺术在新世纪逐渐升温。
20余年来,公共艺术经历了被接受、去探讨、再认识的发展过程,从外部形态到学理体系,在实践与理论相互推动下不断调整,衍生出众多符合社会诉求、体现时代特征的新类型、新方式。
公共艺术被纳入社会、生态、人文、历史的多重关系中进行整体构思,进而实现城市文化创新,助力城市发展。
在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美术馆馆长、中国城市雕塑家协会主席吴为山看来,城市公共艺术在无形中成为人们出行观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同时连接着城市的历史文脉与未来发展的方向。
“城市公共艺术一方面要打开城市与艺术的开放性、延展性、趣味性,另一方面则要有清醒而深刻的历史意识,连接日常生活与崇高理念,将思想与生活不断向前推进”。他说。
北京大学艺术学院教授翁剑青认为,公共艺术是一座城市的文化精神、审美特征以及市民文化气质的重要载体和象征。
它理应在显现城市公共环境的审美文化和人文精神方面,以及在营造城市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公共空间及交往场所方面,显现其创造性、公益性和地域性的文化价值,为市民的公共生活和文化福利而服务。
公共艺术同时也是提升市民文化素养和促进城市社区自身文化建设的重要推手和途径。
对于城市公共艺术发展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吴为山认为,城市公共艺术的根本诉求应当是引导人民积极向上,表现城市精神面貌和时代精神。
他表示,鉴于中国城市雕塑与公共艺术的发展脉络,中国的公共艺术要秉承“中国精神、中国气派、时代风格、国际视野”的发展方向。
同时,还应该着重关注三个方面:第一,公共艺术是和“公共”发生关系的艺术形式,所以从视觉、构成、造型、创作过程等方面来讲都要关注“公共”的因素。
第二,也是核心问题,公共艺术要体现“人民的意志”。
所以每一个艺术家应当对自己所创作空间的历史、自然、人文,还有当下的风土人情要了解。
第三,公共艺术要注重组织和策划,了解不同艺术家的优长,合理地借助他们不同的风格,来发展多元化的、多向性的、多样化的公共艺术。
“公共艺术没有绝对的标准,我认为要做到一目了然、回味无穷、雅俗共赏、喜闻乐见。有了这几点,作品就会有魅力。”他说。
公共艺术不能让公众被动接受不可否认,在近几十年大踏步发展的城市公共艺术中,存有不少鱼目混珠、滥竽充数者,它们因为各种原因,忽视了艺术美感与文化精神的表达,忽视了艺术对精神生活的提升与推动。
中央美术学院教授殷双喜认为,公共艺术的创作和安放,涉及公民权利的维护和公共权力的行使。
雕塑被放到公共空间的时候,涉及四种权利主体:一是公民,作为艺术消费主体,拥有普遍权利;二是艺术家,作为艺术生产主体,拥有相应的著作权、署名权等;三是专家主体,评论、建筑、园林、行政、法律、财务等参与其中的各行各业的专家,拥有对相关城市雕塑整体评判、审查的权利;四是管理者,作为城市的管理者、资源的分配者,代表大众来分配城市空间、金钱、时间。
这几种权利的博弈决定着作品的成败。
而目前公共艺术在中国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大多数城市雕塑作品是“塞”给公众的,公众完全是被动接受。
“近年来,公共艺术在中国发展很快,但公共艺术体制建设的发展还是缓慢的,有赖于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对话,需要搭建协商的平台和活动的空间,更要有一定的制度和形式加以体现和保证,并不断深入地完善和细化。
公共艺术在中国不是美学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有些地方的领导把公共空间看作自己家客厅,我需要就要,我不要就拆,这是中国公共艺术面临的最大困惑。”他表示。
推动公共艺术立法进程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邹文认为,公共艺术的发展依赖具有一定的人口量的城市发展,依赖制度的支持和文化观念的成熟和进步。
他介绍,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制定了城市公共艺术“百分比条例”,条例规定在改造和建造的建筑经费中至少提取1%用于艺术,条例也鼓励设立基金等项目,运用社会资金来支持公共艺术,这种强制性推动了公共艺术的发展。
日本和韩国是按建设面积来划拨的,每建100平方米的建筑,要拿1平方米给艺术。
用艺术捆绑建设的制度调控来确保:第一,艺术不缺席,一定要做;第二,建设物质形态的东西的同时,催生精神的成果诞生,最终推动艺术的发展。
澳大利亚的悉尼是公共艺术融入城市的典范。
1994年悉尼出台《公共艺术政策》,致力于通过公共艺术项目,保证城市公共空间的美观和文化的重要性。
悉尼街头的艺术设施中经常可见多元文化交融的特色。
翁剑青表示,西方现代公共艺术的历史已有大半个世纪了,各国的情形和历程也不尽相同,不可一言蔽之。
相比之下,中国当下迫切需要的是建立公共艺术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培养和历练本国从事公共艺术的艺术家队伍。
应注重城市整体的建筑环境下的视觉美学品质的提升,尤其要注重艺术品的审美功能与服务于城市生活的应用功能的有机结合。
要注重建立公共艺术的公共参与程序与规范化管理,而不是行政权力的硬性干预和背后的权钱交易,也不应是少数雕塑家或画家小圈子里的事情。
要建立起由艺术家、规划师、建筑师、景观设计师、理论家和市民代表参与的公共艺术规划与遴选的机构与机制,并把公共艺术的审美价值与社会文化改造的追求相结合。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吴为山一直关注城市雕塑所存在的问题,曾提出“城市雕塑应该立法”的提案。
他认为,除了艺术水准的要求,城市雕塑还有三个要素必须遵守,违反了这三点,就会出问题。
第一,题材,就是建什么,这要根据城市的文化定位来创意;第二,空间,就是建在哪、建多大,这要与周边的环境协调;第三,时间,什么时候建,以什么样的速度建,是一窝蜂地填满城市还是给后人留足空间。
而目前导致在三个要素上出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城市雕塑的建设没有规范,比如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分工不明确,几个相关部门各行其是,缺少城市雕塑的文化定位、空间布局和时间安排。
而作为引导和促进城市雕塑建设科学有序发展的专门机构,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权力十分有限,各地也没有类似的专家咨询机构。
“城市雕塑该立法了。”面对这些现象,吴为山多次在全国两会上呼吁,要尽快完善城市雕塑管理的体制机制,制定城市雕塑行业全国性的法规和行业标准,从根本上加强城市雕塑的管理。
构筑公共艺术发展生态在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加强公共艺术融入到城市发展规划中的统筹,还需着力从顶层设计上为公共艺术增加话语权。
对此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副院长金江波建议,首先可以通过公共艺术政策法规制度的设计与制定,为区域化的公共艺术计划实施提供政策性规范与支撑,使之能产出符合在地多方利益而量身定制的参数指标与实施方案,形成居民、政府、艺术家多方合力的民主决策共享机制,对公共艺术性质、类型、投资、申批、实施的管理作出制度性的安排,最大限度体现大多数公众利益的需求。
其次,可成立城市公共艺术资料和数据中心,记录与传播城市艺术记忆。
通过数字化场景的应用转化,还可将城市记忆的数据共享给市民与大众,推动文旅融合与城市体验的加强。
第三,普及公共艺术教育,引导美育进入社会课堂,凸显美的价值与美的引领。
提升市民“知美、爱美、用美”的能力,增强社会公众高尚情操的塑造,带动城市和谐度与活力度的营造,培养市民的主人翁意识。
同时将城市艺术资源合理引入高校美育教育课堂,激发、唤醒学生对于参与城市建设和文化营造的热情,并将人文知识融入社会实践中,凸显公共艺术专业与城市建设及社区治理的联动,推动公共艺术与创意进社区相关活动,构筑良好的城市基层治理文化生态环境。
对于公共艺术尤其是城市雕塑未来的发展,吴为山认为,首先可以在党校、行政干部学院开设城市雕塑建设相关的课程,因为干部往往是决定因素,所以领导干部素质的提高,特别是对艺术科学的个性化管理这方面有所了解的话,会起很大作用。
第二是要培养人才,在全国城市雕塑领域设立青年艺术家奖,各大院校关注公共艺术人才的培养。
第三要设立一些标杆,通过媒体的力量对优秀的城市雕塑的文化价值和思想价值进行有效宣传。
第四就是要加强德艺双馨的雕塑家、艺术家的队伍建设。
第五可以通过加强国际交流来改变和提升人们的认识。
来源: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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