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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监事会工作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9-06 发布来源:gh_6162dbb4555d#中国遥感应用协会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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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遥感应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 事会工作,明确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提高监督质量,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监事会工作办法(试行)》,并参 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 施方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等文件要 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监事会是对协会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的常设 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依照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上 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协会章程、规章制度规范开展工作,推进 并不断完善协会的民主决策机制、权力制衡机制、信息公开 机制、业务运行机制、国际交流合作机制等基础治理制度和 治理体系。 

第三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常态 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监事会及监事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领 导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公开公正、忠实勤勉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与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党和国家政 策法规、协会章程及规章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 性;

(三)监督协会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及财务运行管理情 况;

(四)监督协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 责人的推荐、选举、聘任及履职情况等; 

(五)监督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 办事机构工作规划计划及执行情况、重要工作与活动开展情 况等,酌情组织专题调研、质询、审查等工作; 

(六)监督协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合规 性;

(七)提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 

(八)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九)监督监事会认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十)协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等 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协会监事会由 3-9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1 名;监事达到 5 人及以上时,可按需设副监事长 1-2 名。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承担 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监事的产生、职权与义务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 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社会团体工作、研究或管理经历,或具有纪 检、审计、法律、财务、国际事务等专业背景; 

(三)热心协会工作和我国遥感事业,身体健康,具有 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条件;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五)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六)未受过党纪、行政、刑事等处罚,且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监事可由协会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 或从协会会员中推选,或从外部引入专业人士担任。协会理 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 人、协会秘书处财务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正 常任期与理事一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副监 事长由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 超过上届监事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协会监事的职权:

(一)根据协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员(代表)大 会决议决定或授权事项等,按照监事会分工和决议等,开展 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受协会理事长、理事会、秘书处等邀请,或根据 监事会决定、监事长委派等,可参加协会相关活动或跟踪相 关业务,监察协会秘书处或相关办事机构财务、人事、用印、 文件管理等情况,监察协会分支机构工作情况等; 

(三)视情列席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协会 党委、党支部会议,行使监督权;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协会监事的义务: 

(一)按照职权范围和授权事项,依法依规监督协会各 项工作,并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长报告; 

(二)积极听取协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秘书处 或相关办事机构人员对协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经 监事会同意后,向协会理事长、理事会或秘书处反馈; 

(三)审慎处理监督工作中发现或出现的敏感事项,经 监事会同意后,向协会理事长或协会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 位等报告; 

(四)对监督工作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积极参加监事会活动和内部建设。

第十三条 监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组织制定规划计划并督促落实 执行;

(二)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并检查履职和 执行情况; 

(三)召集、主持协会监事会会议; 

(四)审定、签发协会监事会相关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对协会“三重一大”事项、重要业务 工作、涉法涉诉事项等发表意见和建议;

(六)代表监事会向协会理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反馈监督情况和意见建议,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 事会工作情况; 

(七)出席或委派监事列席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党委/支部大会等重要会议和活动; 

(八)行使协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员(代表)大 会决议等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长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指导和组织监事会正常开展工作并忠实 履职;

(二)积极听取协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秘书处 或相关办事机构人员对协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或 监事反馈情况或报告事项,组织监事会内部讨论并形成决议, 向协会理事长、理事会或秘书处反馈,或向协会主管单位、 业务指导单位等报告; 

(三)对监督工作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四)积极组织监事会活动和内部建设。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任 务或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监事长主持,须有 2/3 以上监 事出席才有效;监事本人应尽可能出席会议,确实不能参会 应向监事长提前请假并获批准。会议决议须由到出席会议的 监事 2/3 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线下举行会议,可通过线上或通讯方 式举行会议或征求意见,须有 2/3 以上监事参加才有效;相 关决议须由线上参会或征求意见的监事 2/3 以上同意方为有 效。

第十六条 监事在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党委/支部大会中,若发现会议存在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协会章程、规 章制度等问题,可当场向会议负责人或协会理事长提出意见 或建议,并对会议作出的相关安排和决议等进行监督检查, 将有关情况形成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若发现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 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协会秘书处或相关 办事机构主要人员等,存在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上级主 管部门要求和协会章程、规章制度等问题,应及时视情向协 会理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或向协 会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秘书处或相 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等,若对协会理事会或分支机构负责人、 秘书处或相关办事机构主要人员的工作,或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作出的决议或安排有异议,可以当面报告、书 面或其他可以留存证据的方式,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在接到申诉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的决定;若受理申诉,监事会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 作出处理决定,视情向相关方面反馈或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反馈、报告的 情况,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特殊情况经监事长同意可以视 情延长。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加强联系、参与和监督协会党建工 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贯彻落实、宣传展示等机制,及 时交换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监事会成员参与或列席的会议,应在会 议记录或纪要等材料中,记载监事的监督意见或建议,并将 文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接收或产生的重要文件,视情应及时 抄送监事会或请监事会成员一并传阅,确保信息畅通。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变动 


第二十三条 监事凡超过 1 年未履行应有职责的,自动 终止其监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协会监事若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违反 协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等行为,由协会监事长、或监事长 会同理事长、上级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视情予以批评 教育、诫勉谈话、暂停工作、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若出现协会监事无法正常履职并导致协会 监事会在岗人数不足 3 人的情况,可由协会理事长提名并经 协会监事长同意,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作为临时监事、 承担相应职责,并通过后续举行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办 理必要手续。若出现协会监事长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可由协会理事 长从监事中提名并经能够正常履职的监事 2/3 多数同意,任 命临时监事长,并通过后续举行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办 理必要手续。若出现协会监事会所有监事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可由 协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请协会主管单位或业 务指导单位,委派一定数量人员代行监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发生变动后,及时向协会主管 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协会预 算,给予足额保障;费用支出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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