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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创新争先的农技协转型升级探析

发布时间: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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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技协在农合组织中的主流地位让位于合作社。应直面萎缩现实,正视存在问题,加快转型升级。要完善政策,共同发展;创新机制,联合发展;培植龙头,带动发展。

关键词 农技协;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性愈发凸显[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简称“农技协”)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简称“农合组织”)中的主流地位逐步让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急需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其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合作与联合纽带作用,助力创新驱动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1 直面萎缩现实

合作组织是人们自愿联合组成的,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并满足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逐方面共同需求和渴望的组织团体[2]。中国农合组织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前国共两党的农合实践到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型农合组织这一漫长而波折的发展历程。新型农合组织是相对于传统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而言的,主要指在农村改革进程中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兴起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1994年,陕西、四川、安徽、河北、黑龙江、北京等省市开始建立农民专业协会试点,开启了新型农合组织发展的序幕。新型农合组织主要包括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3]

农技协是我国农村较早出现的一种新型农合组织形式[4]。在引领产业发展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形成了自成一体的产业服务网络,推动了农业产业政策的实施;农技协上联政府,下达农户,成为连接政府与农户的桥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前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带动性最强的农合组织。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技协在规模发展、管理思路和资金支持上逐渐陷入困境,面临新的选择。

纵观我国农技协的发展,经历了孕育萌芽(1979~1986年)、快速发展(1987~1999年)、演化变革(2000~2006年)和政策转折期(2007年至今)4个阶段[5]。1979年安徽天长县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农技协——农民科学种田协会,1980年四川郸县成立了养蜂协会。自此,民间自发的以技术交流为主的协会开始在各地农村出现。198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科协《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正在农村兴起》的报告,第一次在宏观政策上肯定了农技协的地位和作用。自此,国家鼓励和扶持农技协的措施相继出台,对其发展起了催化剂的作用。1992年全国农技协总数达12万多个,1997年底13万个。1995年11月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正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合作社成为农民成立或加盟合作组织的首选,农技协发展速度趋缓;农技协发展面临合作社的资源竞争和合法性竞争,阵地逐步萎缩。相当数量的农技协转制为合作社,相当数量的农技协因合作社的崛起而功能弱化甚至解体。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技协下滑到11.1万家;而同期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82.8万家,2017年7月底达到193.3万家,是2007年底的74倍。

2 正视存在问题

2.1政策环境有待优化

农技协到底属于什么组织形式,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这就导致了农技协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时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农技协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节对象,也就无缘于合作社的各种优惠待遇,不能享受产业、财政和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国家缺少对新型农合组织的统一政策支撑,影响了农技协这类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2.2经营管理亟需规范

有些协会没有规范章程,宗旨模糊,职责不清;或虽有章程,但未按章程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或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执行不力;或管理水平较低,运行不畅,服务不到位。没有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作用难以发挥。许多成员是“被加入”的,日常事务通常由几个在合作组织中较有影响的理事代理,一般成员很少参与其中,缺乏民主、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6]。一些合作组织为骗取政府补贴而存在,光有外壳,缺乏实质合作内容[7]。部分组织缺乏完整的管理服务机制,经常出现“有利则合,遇险则散”的现象。“一年合作,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合作组织并不鲜见。

2.3经济实力亟待增强

大多数农合组织服务半径只限于某个村、某个镇,且地域分布不均衡。大部分农技协只是单纯性服务组织,没有经济实体支持,经济实力弱,获利和发展的空间相对较小。农技协向农户提供服务大多是免费的,金融机构及政府对其资金扶持也较少,缺乏持续发展资金基础。受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制约,提供的服务层次低,市场竞争力弱,产业、商业规模小,合作紧密性不强,功能和作用有限,很难发挥专业合作和商业经营的规模效益,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弱。

3 加快转型升级

3.1完善政策,共同发展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市场需求刚性增加、资源约束加剧、农业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国外农产品和外资对农业的影响日益增强、农村劳动力空心化等一系列严峻复杂问题的挑战。发展新型农合组织对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繁荣、促进农民增收至关重要。作为农民自发形成的专业技术组织,农技协先天具有了解农民需求的特点,在农业技术推广终端环节拥有独特的优势。农技协多年来的服务模式已经得到广大农户的认同和需要,在农村技术服务和科学普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短时期内难以被农民专业合作社替代。与追求营利的个体小农和合作社相比,农技协能够更好地扮演产品质量把关者的角色,在农产品市场拓展中具有较高威信。相较于合作社在资金、组织规模、人才等方面的限制,以经验技术交流为主的农技协凭借其灵活性的优势,更能够适应和满足产业化程度不高地区发展专业化生产的需求。对农合组织的发展,要保持平常心态,尊重农民意愿,让其自主选择[8]。要加快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农合组织统一的管理制度,推动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技协融合发展。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关于合作社的财税支持、技术扶持等各类优惠政策时,应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农技协组织,促进农技协与合作社共同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多形式发展的原则,依托当地优势资源,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及时指导成立农技协。实施酵母工程,鼓励正常运行的农技协带动成立新的农合组织。积极引导农合组织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不断提升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推动农技协朝着民办、民营、民受益的方向发展。各职能部门也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不断优化农技协发展环境。科协、农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才荟萃的组织优势,为农技协提供技术支撑,帮助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建立科普示范基地;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优惠政策,适当减免税费;民政部门要尽量简化注册登记和年检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商业银行要将农合组织纳入小额信贷范围,允许农合组织直接为其成员提供小额信贷担保;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律维权、诉讼、咨询等方面的服务[9]

3.2创新机制,联合发展

坚持联合、组团和横向扩张的发展策略,汇聚农技协发展新动能,搭建转型升级资源平台,推动农技协与涉农学会、农技推广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协作,与家庭农场、农产品产加销企业和农业投入品采购销售、农机作业、品牌推广、金融服务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合作与联合,促使农技协向全产业链服务型转变[10]。组建省、市、县三级农技协联合会和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体,搭建协作、交流的平台;联系、沟通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农技协的意愿和诉求。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农技协信用体系,探索互联网+银行+保险+农技协的“银会合作”模式,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围绕农业产业化发展,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实现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注重产品商标注册和“三品一标”认证,打造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引领生态循环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3培植龙头,带动发展

3.3.1完善体制机制。要坚持以服务农民为宗旨的办会原则,建立透明的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制度建设,明晰产权,使农技协的经济行为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规范理事会、监事会产生过程,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与分工,强化制衡机制建设。修改章程,完善“三会”制度和议事决策、岗位职责、财务管理、会员监督、服务实体管理、档案管理、利益返还等规章制度,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力求做到决策民主化、经营管理制度化、会员行为纪律化[11]。明晰协会内部的各种产权关系,保护会员利益。加强农技协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拓展土地流转入股、劳动力联合等新型合作方式,发展建档立卡贫困户会员,实施“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产业行动,助力精准扶贫。

3.3.2智慧农民引领。建立健全农技协培训、认证、扶持体系,培养一批具有科学生产理念、现代经营理念的智慧农民。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引领智慧农民队伍发展壮大。有针对性地对农技协领办人和技术骨干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经济和农合组织运作等知识培训,全面提升其政策水平、管理素质和驾驭发展的能力。选拔、培养思想境界高、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协会领头人,把协会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团结协调、勇于创新、工作能力强、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管理团队。

3.3.3拓展服务。鼓励协会将服务领域从产中技术服务扩大到产前的农资供应、信息提供和产后的产品加工、销售,优惠供应农资,将加工、销售增值的部分利润返还给成员。主动与创新主体、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建立密切联系,开展广泛合作。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接科普中国,建设乡村e站,面向农民精准推送科普信息。建立微信群,加强成员之间的交流。推动农合组织由单一的技术互助、信息传播等层面逐步过渡到资金、技术、劳动全方位合作的高级层面[12],由技术示范推广型向全产业链服务型转变。

3.3.4分类指导。鼓励技术交流型农技协注入经营内容,创办经济实体,向技术经济服务型发展;支持技术经济服务型农技协拓展服务范围,提高实力和水平,向技术经济实体型转型;扶持技术经济实体型农技协开发新产品,扩大规模,增强实力。

3.3.5培植典型。建立农技协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典型,争取上级部门和党委、政府对优秀农技协的肯定与支持,奖补服务佳、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先进典型和优秀人物。支持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综合素质高、覆盖面广、运作规范、具有发展潜力的农技协把规模做大、功能做优、产业做特、品牌做响、实力做强,发挥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农技协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刘宇,潘建红.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作用[J].安徽农业科学,2015,43(17):343~344,348.

[2]邱利军,田昕加.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研究综述[J].林业经济,2013,(9):25~31.

[3]纪霞.基于农业现代化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探析[J].农业经济,2017,(01):53~55.

[4]宋旭超,崔建中.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对策研究[J].品牌,2014,(12上):32.

[5]万江红,管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实践形态与发展定位[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3,(4):7~12.

[6]关静雯.近年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问题研究综述[J].学会,2016,(8):16~22,49.

[7]陈俊梁,丁慧,钱春怡.苏州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3,(12):99~101.

[8]倪德胜,张继武,陈宫.当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吉林农业,2014,(01):10.

[9]杜成龙.关于加快烟台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的几点思考[J].科技经济导刊,2016,(07):194,193.

[10]中国科协关于促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转型升级的意见,科协办发普字[2017]20号,2017,06.

[11]郝立新.试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战略[J].学会,2002,(03):31~34.

[12]隋欣,刘彤,张佳睿.我国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2014,(12):10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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